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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退税申报)
来源:未知时间:2018-07-23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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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退税。
二、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4.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自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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