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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操作
来源:未知时间:2018-07-23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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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统一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具体填报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以下简称 “4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以下简称“111号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以下简称“54号通知”),经请示总局,现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中国铁路总公司分支机构申报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具体销项数据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3b行“预征率%”相关栏次。
纳税人申报前需在ctais中的“总分机构隶属关系信息维护”模块中维护相关信息,其中,“预征款是否为待分配收入”选择为“是”,“待分配税款预算科目”选择为“101010402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待分配税款预算级次”选择为“中央100%(待分配)”。
具体纳税人名单见“111号通知”附件1。
二、合资铁路申报办法
(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本级申报办法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本级的预征率为1%,具体销项数据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3a行“预征率%”相关栏次。
纳税人申报前需在ctais中的“总分机构隶属关系信息维护”模块中维护相关信息,其中,“预征款是否为待分配收入”选择为“否”。
具体纳税人名单见“111号通知”附件2和“54号通知”附件。
(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申报办法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除了在13a行填报本级预缴1%的增值税外,还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具体销项数据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3c行“预征率%”相关栏次。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人申报前需在ctais中的“总分机构隶属关系信息维护”模块中维护相关信息,其中,“预征款是否为待分配收入”选择为“否”。同时,需在“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税款分配登记表”模块中维护具体的分配比例,如无需分配,则按100%分配给本企业,注意,“是否为注册地”需选择为“是”,此时13c行填报的数据才能生效。
具体纳税人名单见“111号通知”附件2和“54号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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